出口至中國大陸個人件注意事項
個人件概念
(一)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73號)中第十二條規定,個人物品類進出境快件是指海關法規規定屬於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進出境的旅客分離運輸行李物品、親友間相互饋贈物品和其他個人物品。
第二十一條規定,個人物品類進出境快件報關時,運營人應當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個人物品申報單》、每一進出境快件的分運單,進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寄件者身份證影印件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根據以上規定,個人物品類快件收寄件者應提交身份證影印本和其他通關文件給快遞公司,由快遞公司負責代為辦理個人物品通關手續,並完成派送工作。
(二)基本規範內容
1、個人件品項
收件人為個人,且數量符合個人合理自用的新品,需能滿足能提出購物電子統一發票證明為主的物品為主。
2、申報價值
單票總聲明價值必須在RMB 2,000以內(請勿低報物品價值),相關中國大陸進口稅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最新稅則公告為準。
數量單一且不可分割的物品可超RMB 2,000元。
3、申報數量
須符合個人自用要求。
4、貨物品名
針對各類物品所在運單中的品名、品牌、材質、價格、型號規格 等皆須明確詳述,不可籠統申報,否則海關會要求客戶提供購買截圖,延誤口岸清關。不可使用大類名稱作為申報品名。
5、報關單證
因以個人物品運送並做申報,故需提供能體現該託寄物真實價值之憑證(包含但不限於 (A)含有明細之統一發票或 (B)能體現相同物品最近時間的市場零售價格之截圖)及身分證影本,以茲證明並向海關做清關等程式作業。
(1) 託寄物真實價值之憑證:
(下列A.B擇一)請於收派上門收件時出示供現場查驗,查驗完成需請寄件人自行上傳至順豐官網。
A、若為銷售行為,機打電子統一發票,需檢附購物明細且交易時間需在寄件日1~2個月內;若為網購無正本發票提供,則需能體現網路交易截圖(包含但不限於有交易流水號、支付流水號、成交金額,寄方或收方資料以上任一可驗證資訊)。
B、若為贈予性質,則需提供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市場零售價格之商品截圖。
(2) 收貨人有效證件複印本,掃描後上傳至順豐官網。
收貨人有效證件包含:(擇一)
中國大陸居民:身份證、軍人的士兵證、軍官證、 文職幹部證
港澳在陸居民:通行證或居住證
台灣在陸居民:臺胞證或居住證
外國在陸居民:護照
身份證及其他證件必需要在有效期內
*實際進口規定仍以當地進口海關為準。
6、收件限制
收件人-電話/姓名/證件號碼/地址其中一項相同,每日限收一票。
7、運單幣值
填寫申報價值時須清楚標示所填寫之幣別。
(三)特殊品項提醒
書籍類
(1)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6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中第四條規定所載之內容不可收寄;
(2)單行本發行(包含但不限於圖書、報紙或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最多得寄送不同書名(含集數)10冊(份);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最多得寄出3套;
(3)10冊(份)/ 3套以上又50冊/ 10套以內,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需徵稅後始放行。
(4)50冊(份)或10套以上的出版物,須正式報關進口。
(5)品名 : 需要填寫”書 : 書名”
(6)數量 : 需填套數、本數
(7)申報價值 :RMB 2,000以內
**有聲書如巧虎等益智教材可按書籍方式以個人件進口**
實際具體仍以海關現場要求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