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跨境運單契約條款
台灣跨境運單條款
1、契約的訂定、司法管轄權與可分割性:
1.1本運單僅限於起運地為台灣的託運物時使用。
1.2本契約於託運人簽署之日訂立,立約雙方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及託運人:立約雙方同意適用起運地之法律為準據法,並遵從起運地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1.3本契約條款及其他與運輸有關的原始文件,構成雙方完整和排他的契約條款。如果其部分內容因強行法不得適用,不影響其他部分條款的效力。
2、以下託運物不予收寄 (如本公司已收受或寄送,有權拒絕運送,並任何法律責任,如受有損害,另對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
2.1空運託寄託運物單件重量超過70公斤,或單件體積超過200釐米X80釐米X70釐米的物品。
2.2屬於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以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或組織所規定的有害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屬於禁運或限運的物品。
2.3全部或一部未依海關等行政機關規定辦理之物品。
2.4 本公司認為不能安全、合法進行運輸的物品(包含但不限於:現鈔、有價證券、郵票、古玩、貴重金屬和礦石、動物、人體、色情物品、藥品、液體物品、白色粉末狀物品)、膺、偽造品、武器、爆裂物和炸藥及起運地或目的地法規限制之任何物品。本公司保留片面認定之權限。
3、如託運人違反任一法規、本託運條款或以下擔保事項,致本公司受有損失,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本公司亦有權拒絕運送:
3.1託運人保證運單填寫的內容完整、準確,包含但不限於託運資料、聲明價值、託運人與收件人的位址和聯絡方式等。
3.2託運人擔保託運物的標示完整準確真實,包裝妥當(自行確保使用適合於運送之適當包裝,內容物充份且安全地包裝、包裹及加襯墊或填充物),適用一般注意義務下的安全運輸。
3.3託運人擔保有權託運託運物,並擔保託運物之內容符合有關海關和進出口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且無侵犯他人權利、智慧財產等相關權利之瑕疵。
3.4託運人保證運單係由託運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本契約對託運人具有約束力。
4、運輸、派送和派送不能:
4.1託運人接受本公司自訂所有運送路線,包括可能的運輸中轉站,或託交他運送人進行運送。
4.2託運物將按託運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派送,但不以直接送達收件人本人為必要;收件人地址為住家者,其管理員、同居者或類此之人視同收件人;收件人地址為住家以外者,其管理員、共事者或類此之人視同收件人;收件人位址設有集中接收點者,託運物將被派送到該接收點。
4.3收件人拒絕接收託運物或支付運費,以及無法合理確定或找到收件人時,本公司將通知託運人,並按託運人的指示處置託運物,因此額外發生的費用由託運人承擔;若託運人不做指示,則本公司有權將託運物逕行處置或行使留置權,且不就上述行為向託運人或其他人承擔任何責任,但所得收入將在扣除相關費用後返還託運人。
4.3.1.海關認為託運人低報貨物價值;
4.3.2.無法合理確定或找到收件人;
4.3.3.收件人拒絕接收託運物或支付運費。
4.4如無特別書面約定,本公司不擔保託運物寄送之期程,亦不生延誤而生之遲延責任。
4.5如約定由收件人付費,託運人可於尚未完成派件前更改為由託運人付費,並向本公司支付每件新台幣100元的手續費,且因此所致貨物延遲送達者,由託運人自負其責;但如果收件人已經支付運費,則託運人無權更改付費方式。
5、檢查權:
應有關政府機關的要求,或者出於安全或合法報關的需要,本公司有權在未事先通知託運人的情況下對託運物進行開封查驗等必要行為。
6、費用與留置權:
6.1本公司的運費將按照貨物實際重量和體積重量兩者中較高者計算。每公斤體積大於6000立方公分的托寄物,其體積重量的計算公式為:重量=長X寬X高/6000。以上計算公式中,長、寬、高的單位為公分;其中台灣出口國際標快及國際特惠產品體積重量計算公式為:重量=長X寬X高/5000。
6.2本公司向託運人提供服務,有權(但無義務)代表託運人填寫、修正各類文件(包括空運提單、商業發票及/或其他清關文件);若本公司使用其與海關當局所申請的信用額度,或為無本公司帳號之收件人代墊關稅時,本公司有權加收相關費用,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墊付相關稅費。
6.3託運人可能做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不履行付款責任時,託運人須負擔本件託運物運輸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往返運費、倉儲費、保價費、偏遠附加費、墊付費用等。
6.4若託運人或收件人未付清運費及其他費用,本公司對託運物得行使留置權,並通知託運人或收件人在三個月內清償(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期限屆滿,託運人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費用者,本公司得變賣託運物並優先受償。
6.5本公司代託運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支付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稅捐或其他收費,應於本公司請求時由託運人支付。不論在運送時的請款或付款選擇為何,託運人須最終負責及同意支付所有費用,包括收件人或第三人未能支付已到期的款項。除於運送前已支付或與本公司另有書面約定外,所有費用應於收到發票、收據後七天內支付。除另有證明外,發票視為在發票日後三個工作日收到。
7、報關:
7.1託運人將貨物交本公司託運時,託運人在此即指定本公司為託運人之代理人,專門代理處理報關事宜,並證明本公司為收貨人,以便本公司指定報關行代為報關。在某些情況下,如政府部門要求額外證明文件,以確定本公司為指定代理人時,託運人應提供一切所需證明文件,如未提供所致之一切損失,由託運人自行負擔。
7.2託運人負責與託運貨物有關之所有費用,包括運費、所有關稅及海關估算稅款、政府罰金、稅金、本公司因此所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法律費用等。
8、責任免除:
8.1對於非因或非可歸責本公司所致之損失或傷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8.1.1.暴亂或民間騷亂、自然災害,如地震、龍捲風、風暴、洪水、大霧;戰爭、空難或禁運等不可抗力;
8.1.2.託運物固有的缺陷或特性(無論本公司是否知曉);
8.1.3.非本公司僱員或與本公司無契約關係的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如託運人、收貨人、第三人、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
8.1.4.罷工事件;
8.1.5.對於電子影像圖片、數據或紀錄的電磁性損壞或刪除。
9、責任限制與保價服務:
9.1本公司對於每件託運物的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20美元(當託運物為文件類時)或100美元(當託運物為貨物時),並以申報價值或貨物真實價值(取其低者)做為責任上限,但如購買並勾選「保價服務」之選項,運送人之一切賠償責任,改以約定之保價金額為上限。
9.2因託運物遺失毀損滅失所產生之損害賠償,運送人以託運物發送時之價值為基礎,且依毀損之程度,於前項限額的範圍內賠償之。
9.3因貨物遲到,所致之損害,本公司僅限於託運物收取之運費範圍內賠償之。
9.4如有同時發生貨物遺失、損毀滅失、遲到所產生之損賠總額計算,運送人亦僅於本條第一項限額之範圍內賠償之。
9.5本公司基於本契約對託運人所承擔的責任僅限於直接損失,且不超過本條所規定的限額。本公司不承擔任何其他損失、純經濟利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收入、利息及未來業務的損失等),無論這些損失是特殊的或是間接的,無論本公司是否在受理快件之前或之後知曉存在這些損失的風險。
9.6託運物之損害賠償請求,僅以一次為限,如同意接受本公司所提出之金額,則拋棄其餘全部請求,且其所有權及相應的對第三人的索賠權利在理賠後即按比例移轉至本公司所有。如託運人認為本契約關於賠償的規定將不足以補償其損失,則應由託運人自行對託運物購買保險或向本公司購買保價服務。(惟本公司保留審核同意與否之權利)。
9.7凡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非本公司不予收寄之貨物,均得向本公司申請適用保價服務,並以申報價值或貨物真實價值(取其低者)作為保價金額。本公司應自允託運物品適用保價服務時起,迄至送達收件人時止,對託運貨物全部或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按託運物的保價金額和損失比例賠償。
9.8任何索賠必須在本公司接受託運物的30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否則本公司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10、個人資料之蒐集:
10.1本公司對於您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及E-mail等)將僅作為客戶歷史服務資料建檔、資料統計調查與分析、快遞業務及相關合作業務服務目的之用。
10.2於上述目的之必要期間內,本公司限於在順豐集團服務範圍,對於您提供的個人資料以紙本、電子檔案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10.3您得行使(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請求刪除之權利。若因您行使前述權利導致權利遭受減損時,恕本公司不負相關補償責任。
10.4託運人擔保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個人資料,該個人資料當事人亦詳閱並同意上述告知內容,如有違反,託運人願負擔一切責任,並就本公司一切損害及損失負責。
10.5如您欲查閱、補充或更正等任何疑問可至本公司官網https://htm.sf-express.com/tw/tc/,或電洽412-8830(手機請加02)與本公司聯繫。
11. 條款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一概以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