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宅配運單契約條款

台灣宅配運單契約條款

1、契約的訂定、司法管轄權與可分割性:

1.1本運單僅限於起運地為台灣的託運物時使用。

1.2本契約於託運人簽署之日訂立,立約雙方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及託運人:立約雙方同意適用起運地之法律為準據法,並遵從起運地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1.3本契約條款及其他與運輸有關的原始文件,構成雙方完整和排他的契約條款。如果其部分內容因強行法不得適用,不影響其他部分條款的效力。

2、以下託運物不予收寄(如本公司已收受或寄送,有權拒絕運送,並任何法律責任,如受有損害,另對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2.1不符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申請。

2.2託運人未按規定填寫運單。

2.3寄物託運物單件重量超過20公斤;單件材積長+寬+高超出170公分;單邊超過150公分之物品。

2.4本公司認為不能安全、合法進行運輸的物品(包含但不限於:現鈔、有價證券、郵票、古玩、貴重金屬和礦石、動物、人體、色情物品、藥品、液體物品、白色粉末狀物品) 、膺、偽造品、武器、爆裂物和炸藥及法規限制之任何物品。本公司保留片面認定之權限。

3、如託運人違反任一法規、本託運條款或以下擔保事項,致本公司受有損失,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本公司亦有權拒絕運送:

3.1託運人保證運單填寫的內容完整、準確,包含但不限於託運資料、託運人與收件人的位址和聯絡方式等。

3.2託運人擔保託運物的標示完整準確真實,包裝妥當(自行確保使用適合於運送之適當包裝,內容物充份且安全地包裝、包裹及加襯墊或填充物),適用一般注意義務下的安全運輸。

3.3託運人擔保有權託運託運物,並擔保託運物之內容符合法律法規之規定,且無侵犯他人權利、智慧財產等相關權利之瑕疵。

3.4託運人保證運單係由託運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本契約對託運人具有約束力。

4、運輸與派送:

4.1託運人接受本公司自訂所有運送路線,包括可能的運輸中轉站,或託交他運送人進行運送。

4.2託運物將按託運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派送,但不以直接送達收件人本人為必要;收件人地址為住家者,其管理員、同居者或類此之人視同收件人;收件人地址為住家以外者,其管理員、共事者或類此之人視同收件人;收件人位址設有集中接收點者,託運物將被派送到該接收點。

4.3如無特別書面約定,本公司不擔保託運物寄送之期程,亦不生延誤而生之遲延責任。

4.4如約定由收件人付費,託運人可於尚未完成派件前更改為由託運人付費,並向本公司支付每件新台幣100元的手續費,且因此所致貨物延遲送達者,由託運人自負其責;但如果收件人已經支付運費,則託運人無權更改付費方式。

5、費用與留置權:

5.1本公司為向託運人提供服務,得逕代託運人填寫各類文件、更正產品或服務項目的編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墊付相關稅費。

5.2託運人如約定由收件人或第三人給付運費或其他費用者,如收件人或第三人未為給付,託運人仍須負擔本件託運物運輸有關及增加作業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往返運費、倉儲費、保價費、偏遠附加費、墊付費用、特殊入倉服務費及其他本公司已發生之附加服務費用及一切增加之負擔等。

5.3 本公司代託運人、收件人或第三人支付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稅捐或其他一切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不論在運送時的請款或付款選擇為何,如收件人或第三人未為給付時,託運人均須最終負責及同意支付所有費用。上述費用應於本公司通知後七天內支付。如本公司預先開立發票請求給付時,除另有證明外,發票視為在發票日後三個工作日收到。

5.4  如有託運物交付之障礙(包括但不限於:收件人不明、收件人所在不明、拒絕受領、不能受領、受領遲延、受領權歸屬涉訟等),本公司將通知託運人,並依託運人指示處理託運物,因此額外產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原單單程運費」、「改派/退回費用(指原單目的地改派/退回指定地點運費)」、「代墊付費用」及「本公司已發生之附加服務費用」等),均由託運人負擔。

5.5 若託運人受上述通知後未即為指示,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本公司無法聯繫託運人時,以及本公司應收取之運費或一切法或依約所支出之費用未獲給付時,本公司有權得將託運物逕行為一切處置(包括但不限於:取得所有權或以廢棄物論處等方式),或依法行使留置權,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均由託運人負擔,且不就處置行為對託運人或任何人負擔責任。

6、責任免除:

6.1對於非因或非可歸責本公司所致之損失或傷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6.1.1.如地震、龍捲風、風暴、洪水、大霧等自然災害、疫情等其他、政府管控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生託運物損失或延誤者。

6.1.2.託運物本身的自身屬性、內在缺陷或合理損耗所致的損失(無論本公司是否知悉)。

6.1.3.非本公司僱員或與本公司無契約關係的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如託運人、收貨人、第三人或其他政府部門;

6.1.4.社會運動事件、罷工、刑事案件所致的損失。

6.1.5.對於電子影像圖片、數據或紀錄的電磁性損壞或刪除。

6.1.6.外包裝完好(包括但不限於為本公司無法進行拆解之原包裝,及附有校驗之震動檢測儀等),而產生內件短少或毀損。

6.1.7.因託運物性質引起的起火、暴炸、發黴、腐壞、變色、生銹等所致的損失。

6.1.8.運單資訊填寫錯誤、不全,或其他可全部或一部歸責於託運人、收件人所生之損失。

7、責任限制與保價服務:

7.1本公司對於每件託運物的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新台幣貳萬元整(以下稱「限額」) ;但若為寄送到便利店取貨不付款之託運物,則每件託運物之賠償責任為不超過新台幣肆仟元整;如購買並勾選「保價服務」之選項,運送人之一切賠償責任,改以約定之保價金額為上限。

7.2凡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非本公司不予收寄之貨物,均得向本公司申請適用保價服務,並以申報價值或貨物真實價值(取其低者)作為申報金額。本公司應自允託運物品適用保價服務時起,迄至送達收件人時止,對託運貨物全部或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按託運物的申報金額和損失比例賠償,最高不超過申報金額。

7.3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所產生之損害賠償,運送人以託運物發送時之價值為基礎,且依毀損之程度,於前2項限額的範圍內賠償之。

7.4因貨物遲到,所致之損害,本公司僅限於託運物收取之運費範圍內賠償之。

7.5如有同時發生貨物遺失、損毀滅失、遲到所產生之損賠總額計算,運送人亦僅於本條第一項限額之範圍內賠償之。

7.6本公司基於本契約對託運人所承擔的責任僅限於直接損失,且不超過本條所規定的限額。本公司不承擔任何其他損失、純經濟利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收入、利息及未來業務的損失等) ,無論這些損失是特殊的或是間接的,無論本公司是否在受理快件之前或之後知曉存在這些損失的風險。

7.7託運物之損害賠償請求,僅以一次為限,如同意接受本公司所提出之金額,則拋棄其餘全部請求,且其所有權及相應的對第三人的索賠權利在理賠後即按比例移轉至本公司所有。如託運人認為本契約關於賠償的規定將不足以補償其損失,則應由託運人自行對託運物購買保險或向本公司購買保價服務(惟本公司保留審核同意與否之權利)。

7.8任何索賠必須在本公司接受託運物的30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否則本公司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8、個人資料之蒐集:

8.1本公司對於您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及E-mail等) 將僅作為客戶歷史服務資料建檔、資料統計調查與分析、快遞業務及相關合作業務服務目的之用。

8.2於上述目的之必要期間內,本公司限於在順豐集團服務範圍,對於您提供的個人資料以紙本、電子檔案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8.3您得行使(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請求刪除之權利。若因您行使前述權利導致權利遭受減損時,恕本公司不負相關補償責任。

8.4託運人擔保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個人資料,該個人資料當事人亦詳閱並同意上述告知內容,如有違反,託運人願負擔一切責任,並就本公司一切損害及損失負責。

8.5如您欲查閱、補充或更正等任何疑問,可至本公司官網https://htm.sf-express.com/tw/tc/,或電洽412-8830(手機請加02)與本公司聯繫。

9. 各下單渠道之運單條款或條款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一概以本公司官網所示之中文條款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