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件

航空违法禁寄物品
第1条 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2条 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英、大麻等;
第3条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刀具等)、弹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航空安全管制物品

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经由空运托寄该类物品时,客户必须提供有关航空运输安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MSDS(需符合当时IATA最新检测标准版本)、UN38.3报告、电池申报信、危险品申报单(班马纸)、磁性报告等,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1条 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第2条 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充气球体、救生器、易爆开的汽车安全气囊、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灯泡等;
第3条 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喷雾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
第4条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固体胶等;
第5条 毒性和放射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等;
第6条 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等;
第7条 磁性物体,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如验钞机、音箱、磁铁等含磁性的物体;
第8条 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第9条 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具有腐蚀性的物品。如:化学药品、化学实验用品(高锰酸钾、硫酸等);
第10条 粉末状物品(不论何种颜色)、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第11条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 (852) 2730 0273 (香港)(853) 2873 7373 (澳门)(886) 2 412 8830(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