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實施「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自2017年7月1日生效通知

2017.7.25
  • 財政部2017年5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61011007號令公布,並自2017年7月1日實施生效,所稱進口次數頻繁內容如下:

    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

    二、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三、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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